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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
作者:朱洪  金…  文章来源:杂志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3/6 21:25:02  文章录入:web33742  责任编辑:web33742

  [摘 要]近年来随着国家水利建设步伐的加快,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事业也取得了长足发展。伴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国家一系列法律、技术法规等文件的颁布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形成了“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与此同时,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也发生了转变,目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

  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注重工程施工过程监督,忽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行为规范

  长期以来工程质量监督过分强调工程实体质量,只是把质量监督检查建立在工程实体质量是否满足设计及技术质量标准要求上,单纯放在工程施工过程监督上,忽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行为规范。单一的实体监督无法实现对市场质量行为的全面监控,单纯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检查、检验,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正确评定。

  (二)政府质最监督的执法性质体现不明显

  监督人员习惯于过去那种质量检查员的角色,习惯于签字认可、对实体质量评头论足,习惯于发号施令。因此现行的质量监督方式仍停留在对实体质量直接监督为主、参与大量隐蔽工程检查的层面上,政府质量监督的执法性质没有体现出来。

  (三)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与其政府质t监督的性质不相适应

  质量监督机构是工程质量监管的执法机构,政府质量监督的性质是依法行政。而现有监督人员虽然技术素质较高,由于长期以来职业和认识上的习惯,往往把自己定位于技术管理角色,掌握和运用有关法律法规的水平不高、依法行政意识不强,综合素质离依法行政的要求有较大的差距。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应积极探索新的思路理念,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新模式。

  二、转变监督模式,建立有效监督运行机制

  (一)政府质量监督以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建设工程实物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巡回检查和质量核验为主要手段。应完善立法,公平执法,建立和完善一个有效的、公平的、能够互相监督和制约的建筑市场环境。

  (二)建立实物监督与行为监督并重的监督运行机制。工程质量监督必须宏观与微观并重,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行为进行抽查,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对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工程各层次验收的程序进行检查,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行为进行抽查,实现从单一实物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

  (三)改变以日常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采取巡查和抽检相结合为主的监督方式。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改变原来的预约式、通知式的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保证检查内容和部位能够真实反映施工的质量状况。巡查的内容、方法、程序应进行充实、完善和深化,利用先进的科技仪器和手段提高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四)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质量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三大环节,加强工程质量的事前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服务性。当工程质量出现下降的趋势或工程施工到难点部位、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时,监督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提示和指导,以此扭转滞后监督、被动应对的局面。

  (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质量行为以及对各方责任主体违规质量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情况,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实行媒体曝光制度。由于水利工程建设地点分散,质量监督费用投入明显不足,为此,吉林省建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网,明确提出在工程建设公告板上强制公布质量监督热线电话和质量监督网网址,打一场群众监督战。以后可考虑设立奖励基金,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者有奖,使得参建单位会更加重视自身的声誉和社会形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目前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的状况,净化建设市场,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六)必须加强质量管理、监督执法的理论方面学习,从而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修养,不断提高工程建设管理队伍的文化素质、科技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创新意识,使监督人员执法意识得到加强,适应当前监督工作需要。

  三、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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