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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试用期,被隐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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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用期的薪水问题


实践中试用期劳动者薪金待遇低的现象非常普遍。 但其实法律对于试用期是作了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换句话说:


(一)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二)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你所从事的职业在你们公司普遍多少工资,那你的试用期工资就是这个工资的八折,且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


(三)三个不得低于: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2、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3.、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当地最低工资是1400每月,而其公司最低档工资是1600,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为2400,那么这个人的试用期工资就应该是2400*80%=1920元。


二:试用期的期限


试用期越长,相当于劳动者的报酬就越少,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从不同角度对试用期做了明确约束。


(一)长度约束

3个月以内,不得约定试用期;

3个月到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三年以上以及无固定期限,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次数约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试用期的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试用期是劳动关系确立的初始阶段,具有法律约束力,需双方共同遵守。


也就是说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招聘员工在试用期结束后,以各种理由辞退了招聘人员,例如,一些商场到销售黄金期到来之际大量招聘营业员,等黄金期过了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这种做法都违背了劳动法,并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权。

jnzgflw 发表于 2016/10/12 16:18:16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 收藏该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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