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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方式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2006/8/31 9:05:00

BOT方式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BOT方式已涉足基础设施、公共工程的方方面面,对国家和本地区的公共生活和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也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并向更多的领域扩展。
    1.BOT方式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实践的总体情况
    发达的市场体系和健全的法制体系与BOT作用的发挥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各类经济法规健全,政策透明度高,市场竞有序而高效,为BOT的发育提供了良好的土壤。所以,BOT在发达国家和地区运作比较规范,政府对BOT的管理方式也比较成熟。但是发达国家和地区对BOT的管理方式也不尽相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建立对国内所有BOT项目都适用的通用法规的管理模式;另一种是针对每一个BOT项目的具体情况订立单独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的管理模式。
    澳大利亚政府选择了第一种模式,即通用法规模式。政府没有专门的BOT
项目管理法,所有项目的管理都是依据目前已经形成的法律进行的。其BOT项目由政府的五年发展计划确定,而BOT项目公司则经过招标方式选择,一切步骤均按部就班,有条不紊。澳大利亚的管理模式有一个特点,就是政府有对项目公司规定的明确的回报率,而收费标准则与现行的同类收费标准相衔接。若实际运行中的回报率高于谈判时的预期,高出部分由政府分享,但政府承担政府易于控制的一部分风险。如悉尼港海底隧道的建设,交通量的风险由政府承担。若交通量低于某一低限则政府给予补贴。
    我国香港特区则采用了后一种模式,即单项立法模式。目前,香港所有准备用BOT方式建设的项目(主要是电力和交通项目),都是在香港政府和私营机构签订的“管理法”下进行的。例如,香港政府为了保证全港电力供应,与五家电力公司签订了管制计划协议,经香港立法局批准生效。协议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公司必须以合理的价格为社会提供足够的电力供应,以此为前提,私人资本可以得到合理的利润,这个合理的利润率定为13.5%的净资产回报率。若某段时间项目公司利润高于该指标,则多出部分作为“发展基金”来弥补经营不善时的亏损。项目总投资额与电价必须由政府批准,同时政府监督项目的经营,公司每年要向政府提供一份考核报告,每五年提交一份财务报告。重大投资必须经政府批准,必要时政府有权收回该项目。

    2.发达国家和地区BOT方式的主要特点
    (1)侧重于使用私人资本,挖掘其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而对于国外资金的利用相对较少。因为发达国家私人资金非常充裕,除了传统投资外,这些资金开始转向投资基础设施。
    (2)项目资金来源多样化。发达国家和地区BOT项目资金的来源除了发起
人的股本金外,还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此外,金融机构的贷款也是重要的来源之一。对于个别项目,政府还为其提供长期的无息贷款。
    (3)政府承担的风险较小。在发达国家和地区,BOT项目的风险大部分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公司又通过各种合同协议把风险进行分散化,而政府承担较小的风险。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所承担的风险主要是:私人企业不能控制的公共政策及法律变化的风险;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失去项目的控制权;政府给予私人企业一定的利益,而政府失掉一部分财政收入的风险。但这些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都是能控制和把握的,并可以通过基础设施建设产生的巨大社会效益得到补偿。
    3.发达国家和地区BOT项目的经验与教训
   (1)项目的经济可行性是决定项目成功与否的前提条件。由于BOT项目采
用项目融资方式,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是实现有限追索或无限追索融资的关键。投资者和贷款者在决定是否进行资金投入前,都必须对项目的财务和经济进行可行性研究。政府则通过可行性研究证明在不同方案下财务和经济均是可行的,并对项目进行认真规划,增强项目吸引力。葡萄牙规划的一个桥梁BOT项目,由于财务可行性存在问题,政府又不愿提供财政补贴,结果项目失败了。
    (2)政府与私人企业间良好的合作关系是项目成功的重要保证。BOT项目特许权协议的签订方主要是政府和私人企业,它们之间的合作关系是长期性的,对项目是否获得成功具有重要的影响。私人企业往往希望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让国家承担尽可能多的风险。而政府则要求私人企业能以较低的利润回报和承担项目建设经营的风险来获得项目特许权。因此,私人企业和政府之间存在暂时的矛盾是不言而喻的,关键是如何使得双方在着眼长远利益的前提下,达成相互的谅解,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一些BOT项目就是由于这一关系处理不好而最终导致项目的失败。
    (3)政府的支持程度是项目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BOT项目中,政府支持的程度影响着整个项目的进程及其最终结果。政府支持力度越大,项目成功的可能性越大。政府对BOT项目的支持主要包括行政和经济两个方面。行政上的支持使得政府其他部门在BOT项目的实施中有足够的政治影响力和必需的行政权力,以便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维持项目的正常运行。经济上的支持主要指提供有保证的收益、减少项目竞争性、提供后勤供应等。
    (4)发挥专家作用是项目顺利进行的不可缺少的条件。BOT项目涉及领域庞杂,问题众多,无论是政府还是私人企业,仅靠自身人员的组成难以解决各方面的问题。因此,政府或私人企业一般在项目开始时就要聘请一些技术、财务和法律方面的专家作为顾问,保护各自在项目运作和实施中的利益。这在项目谈判中尤其重要。
    (5)有效、稳定和权威的法律制度是BOT项目在发达国家得到广泛应用的重要基础,BOT项目是由以特许权协议为主的多种合同协议作为法律支撑的,这些协议合同来源于该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一种有效、稳定和富有权威的法律制度作为依据和保证,BOT项目就不能成立。发达国家和地区已颁布的一般性法律法规中主要包括公司设立、投资者的权利、土地及公用设施管理等BOT项目所需的法律法规。此外,考虑到BOT项目的特殊性,政府或议会一般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指定和颁布一个单独的适合于该项目“专一目的”的特殊立法,只适用于特定项目,对其他项目不适用,且项目完成后,该特殊立法就失去作用。
    (6)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标过程是BOT项目获得成功的重要因素。对于政府而言,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一个各方面条件都很好的私人企业并授权其建设项目,关系到BOT项目的成功与否;而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过程对于众多项目的竞争者来说,能够增强他们对项目进行投资的信心,从而参与激烈的竞争,并把自己的各种方案制定得更为合理和优秀。政府则获得良好的技术、建设、融资、运营方案和较低的报价,为项目的建设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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